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 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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