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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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