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 省 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 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 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 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