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暖通空调设计8 1、基本要求8,1,1.暖通空调设计应满足国家和浙江省现行规范与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要求。8.1。2.供暖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15和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2、房间的设计温度应能根据建筑空间功能分区设置.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计标准应合理降低、8,1,3、供暖,空调区域应根据房间的朝向及内部功能合理划分.并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8,1 4、除功能相同,使用时间与运行方式。业态归属一致的房间、各房间应采取可独立调节分室控制的供暖空调末端装置、8。1。5、供暖空调冷热源 输配系统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现行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的规定.对于上述标准未明确的空调冷,热源机组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2级能效的要求,8。1,6,房间空调器室外机及风冷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8.1。7。气流组织应合理,避免吸烟室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等产生的异味或污染物影响人员活动区域,住宅厨房及卫生间的排气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采取防倒灌的措施,8 1.8 新建建筑的污染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表8、1 8.1的要求.2,新建餐饮业油烟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1.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含15m.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m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m,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不应小于85,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表8。1,8.2执行,3 垃圾房,隔油池等有异味或污染物产生的房间排风应净化处理后排放、8、1 9、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8 1,10,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室内设备的监测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