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6,3.1。变形监测不仅要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 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如变形仍在发展中、需继续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稳定状态为止。稳定状态的判定见本规范第6.3。4条规定.6。3,2。使用中的建筑.基础设施及其场地当已发生变形,或根据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时.需进行变形监测、鉴于监测对象及其变形特征的不同。具体监测内容及要求需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6、3。3.工程使用期间.变形监测的频率需要根据变形速率及工程所在地地质条件 工程结构特点等确定,对自施工期间延续至使用期间的沉降监测,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等。本条给出较为明确的监测频率,使用期间,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变形趋势加大时,需要提高监测频率 并立即预警,6 3 4,变形监测中,每期监测后需要根据监测内容计算相应的变形量,累计变形量和变形速率等,并判断监测对象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基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实践.对建筑和市政工程 使用期间当最后100d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值均小于变形速率阈值时。可认为监测对象的变形已达到稳定状态,可终止监测.计算最后100d监测点变形速率值时,要利用使用期间不少于100d的变形监测数据.就是说若每季度、约90d,监测一次、则至少需要两个监测期的数据.方可判断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但若每半年,180余天 监测,次、则利用该期监测数据可判断变形是否已达到稳定状态,确定变形速率阈值时。需要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地基土压缩性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对具体的变形监测项目、其变形速率阈值按项目技术设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