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标准在.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以下简称.2014版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首要目的是进一步改善居住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和室内空气质量,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物供暖、空调降温用能效率,节约能源,同时提升居住建筑的功能和品质,本标准是在2014版标准建筑节能率65,的基础上提升30,相当于节能率75。本次提升中建筑围护结构贡献约2,3 设备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贡献约1,3 与2014版标准相比 本标准对建筑节能率65.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建筑类型方面 划分并明确了分散供暖空调建筑,集中供暖空调建筑两大类建筑 合并了分散供暖空调建筑中系列一和系列二,并合并了.类集中供暖建筑和。类集中空调.夏季制冷且冬季供暖.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方面.分6层及以上或5层及以下两种建筑类型、取消了2014版标准中4,5层和3层及以下的类型,1 0.3、本条所述的居住建筑包括下列建筑,住宅.集体宿舍.全部或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 二班及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等,全部或大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 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物业管理办公.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对于。分散供暖空调建筑、和,集中供暖空调建筑、混用的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及建筑综合能耗符合集中供暖空调建筑要求,1.0.4。本标准规定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两种方法,是规定性指标设计方法,即所有外围护结构构件如屋顶.外墙 门窗等及所有内围护结构构件如分户墙。分户楼板等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规定性指标,二是权衡判断方法.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中的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则应按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通过计算判定建筑物综合能耗指标。1,0 5。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做出了规定.但是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做出了节能规定、因此、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同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