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其他要求4,2,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的规定制定.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 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没有臭味。0.5级 极微小的臭味 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 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4、2,2 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B31 8的有关规定。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