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其他要求4,2.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的规定制定。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可以感知 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 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 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 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 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4,2,2,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的有关规定,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 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 质量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