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其他要求4,2、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 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的规定制定、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 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 没有臭味、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 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 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4 2、2,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相关规定 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B31。8的有关规定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 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