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其他要求4、2,1,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 公安部第10号令 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的规定制定 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 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 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0级,没有臭味,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级,弱臭味。2级、臭味一般 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3级,臭味强。4级,臭味非常强、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 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4 2。2,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 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B31、8的有关规定、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 质量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