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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雷电防护等级划分和雷击风险评估4。1、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第4.3节或第4、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4,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 1.3。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节和4 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4、1,4。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4,4节雷电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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