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 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推动用水单位完善节水措施、规范用水管理 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水平衡测试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市。县.区 水务局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单位。以下简称 用水单位。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服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统一管理.县 区.水务局负责本辖区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节水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平衡测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用水单位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年综合取用水总量大于20万立方米及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年综合取用水量大于2万立方米用水单位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单位应在一年内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后 2,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流程发生重大变化,3 无正当理由,取用水量超过计划水量30,以上,第五条,用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善用水三级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用水计量设施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用水单位应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帐及重大节水技改项目资料,按要求及时向节约用水办公室报送用水.节水报表.第六条.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二种测试方式 1,委托专业测试服务机构测试。2、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江苏省企业。单位 水平衡测试及报告编制指南,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测试工作、并按照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用水单位应配合测试服务机构做好测试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测试服务机构应对被测试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第七条,在宿迁市承担水平衡测试的专业机构及自行组织测试的用水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一,水平衡测试专业机构宜具备水利部或住建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包含水平衡测试业务范围的资质证书.或具备相应能力 二 专业测试机构或测试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并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三、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 四,水平衡测试机构应在开展工作前到市水务局备案、第八条。水平衡测试包括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测阶段 汇总阶段 分析阶段,准备阶段应由用水单位或测试服务机构联合成立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测试方案。查清测试系统中各用水环节。用水工艺及用水设备的基本情况,提取单位用水技术档案,绘制用水流程图.整理。填写用水单位基础表格.实测阶段应选取用水稳定,用水负荷80,以上 有代表性的时段对用水单位取用水源及各种水量进行测试,测试时抄表必须同时。汇总阶段应根据测试数据填写水平衡测试表 并绘制水平衡方框图 分析阶段应根据测试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对用水单位用水水平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第九条、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试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水平衡测试方案。3 用水单位生产情况统计表。4 用水单位取水水源情况表,5.用水单位年用水情况表。近3,5年 6,用水单位计量设施配备情况表、7、用水单元水平衡测试表及方框图,8,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统计表及方框图。9。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建议 10 用水单位历年节水技术改造情况。11,用水单位给排水管网图 12、用水单位节水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第十条.市、县,区 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制定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度计划,及时书面通知本辖区内测试单位.并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列入测试工作年度计划的用水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自行测试或委托测试服务机构进行测试的决定,并将测试工作方案书面报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测试工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交延期测试的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和测试服务机构应协议或在节约用水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完成测试工作、并于测试结束后的30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并申请验收.市。县、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现场核实情况 评估报告书内容,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市 县、区 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分别成立专家库.专家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用水单位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按市.县。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市.县。区 水务局每年对通过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用水单位进行公示.确定,第十二条、用水单位近年用水统计指标与实际用水量明显不符的,须由专业测试服务机构重新开展测试工作,测试结果报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第十三条 测试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县、区、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凡不按标准实施测试、弄虚作假的。由当地水务局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存在问题。由市。县,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用水计划指标压减10,30.并依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较好的用水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3万元、次.并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供验收等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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