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1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令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7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内河交通事故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的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负责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 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事故 一般事故和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地区发生事故 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行受理、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省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协助省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的需要、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事故、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通航水域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做好记录 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五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施救义务 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限递交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船籍登记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船舶,浮动设施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地点及装载情况。三。船舶。浮动设施的基本技术状况、四、船舶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 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水域的水文 气象。通航环境的基本情况,六。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 旅客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七.事故的主要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八,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九,施救情况。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 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快报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 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有权禁止当事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水域 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水域的,应当提供担保,禁止当事船舶离港或令其泊靠在指定水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因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结束调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但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处理事故期间、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 责成当事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一条。内河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肇事者逃逸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的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当事人责任,并在2个月内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 事故调查结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结论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事故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 损失情况等.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四.安全管理建议,五,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五条,因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六条,内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因事故引起的水域环境污染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发生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具体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根据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船舶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 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