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 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策。二 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 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 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 施行前 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修建铁路 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 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 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 等高种植 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 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 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 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 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 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 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