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 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 分期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 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 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 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 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 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 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 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 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 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 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 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 监 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 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 成绩显著的,三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 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