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 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 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 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 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 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 防止水土流失 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 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 理,第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 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 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 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 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水土流失面积 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 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 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 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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