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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 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 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 重点预防保护区 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 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 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 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 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 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 采石、采矿、挖砂 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 水库和农田 第十条,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水电工程 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 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治理外 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 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 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 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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