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 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负责水土保持查勘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 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 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 防,第七条 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 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 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 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 治。理.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 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 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 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 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 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 成绩显著的。三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 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 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