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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 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 严禁毁林 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 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 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 水库和农田、第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 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 第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 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 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 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 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 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 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 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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