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 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 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 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 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 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 石、土 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章.治。理。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 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 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 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 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 五 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 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 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