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 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 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 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 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 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 采石,采矿 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 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 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 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 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 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 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 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 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 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