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 划定重点治理区 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 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 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 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 逐步退耕还林育草 在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 治,理。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 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 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 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 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 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 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