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 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 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 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 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 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 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 第十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第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 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 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 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 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 镇水土保持,水利 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 四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 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 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