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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 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 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 施行前 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 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 建材 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修建铁路 公路,水利水电工程 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 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 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 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 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 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 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 镇水土保持 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 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 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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