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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 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 分期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负责对 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科研和人才培训。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第二章。预。防。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 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 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 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第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编制提纲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治。理 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 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 给予扶持、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 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 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 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 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 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奖 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 四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成绩突出的。五 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 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 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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