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二 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五 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六 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 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 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 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 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九条。修建铁路。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 开办矿山 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 采矿,挖砂 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 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 第十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 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 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产使用,第三章 治.理、第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第十二条 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 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四章 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 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二 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二条。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 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