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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 泉州开发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 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十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 改建 扩建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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