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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 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 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 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其他各县 市 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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