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 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 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 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