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 2013、7号,同时废止.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 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 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十八 违反本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其他各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 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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