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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十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 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其他各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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