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 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 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 不得核发 十一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十五、各类改造 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