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 2013、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一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 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 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确定管理单位 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 改建。扩建 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 其他各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