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 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 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 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 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 应予以严格控制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