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 2013、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林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 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 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违反本规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 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