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2013,7号、同时废止,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确定管理单位.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十五 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