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2013、7号 同时废止,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30日,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一.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四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五。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六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 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七,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水塘 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八,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十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 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十二,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十四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建设,十五.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 都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十六。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七,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八.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其他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