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逐步实施 第四条.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 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 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 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 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 小学,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 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