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 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 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 小学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 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