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发改,规划 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