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改、规划,教育 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 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 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 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 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