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 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 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 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 小学,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