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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对保护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 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 小学时 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 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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