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 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 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出租,抵押,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 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