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发改,规划,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 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 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 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