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落实北京市 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1,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3、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 1。0 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1,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 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2,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 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3,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4.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1,0。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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