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 0.1.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1、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3、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1.0,3、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2,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3 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4,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1,0 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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