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结合河池市城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划的基本原则,一,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 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二.以城市规划为主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 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区 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宜州区建成区及规划新区,不含郊区和辖区城镇.范围。第四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第五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 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第六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时 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第七条。河池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1,2.3 4类、共五种类型。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宜州规划新区疗养区.二 1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1,河池市行政办公中心、河池市直属机关大院一区、2。百旺片区 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党校。3,教育片区 南至河池市第一高级中学南面山脚,北面以金城西路为界 西至惠文小区西面围墙,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初级中学东面山脚,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初级中学,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4。加辽片区.河池市卫生学校、河池市民族高中、5,芝田片区.西至山脚.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小学碧桂园校区北界。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南界围墙。东至城西大道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东北界围墙,6 拉友片区、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宜州区。河池学院,广西河池民族农业学校。中共宜州区委员会党校,宜州规划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宜州规划新区住宅集中区,三 2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宜州区.依据、河池市城区规划图,2016 2035.中心城区范围.除0类。1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 东江工业园。大任产业园、宜州区。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区.宜州规划区物流园.宜州规划区产业基地,宜州规划区产业园。五.4a类声环境功能区1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金城江区。金城中路,金城西路、金城东路 文体路 南新西路。富华路 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江北路、中山路。北环路 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乾霄路,百旺路.城东路.九龙大道 宜州区。金宜大道.山谷路、龙溪路.解放路,刘三姐大道、公园路、冯京路,高家堡路,欣荣路,恒源路.江头路。三桥路 车江路、南山路、龙岗路,龙江路和迎宾大道,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中宜州规划新区的主、次道路为交通干线,2 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5米。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5米、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5米,3、当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城市轨道交通.场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六 4b类声环境功能区1.金城江区 宜州区,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及。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中规划的穿越城区的铁路沿线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50米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按前款。距离确定方法.划定 3,火车站广场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第八条。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第九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