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5190。2014。的规定。结合河池市城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划的基本原则,一,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二 以城市规划为主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 用地现状确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区 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宜州区建成区及规划新区,不含郊区和辖区城镇,范围、第四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第五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第六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第七条.河池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 1,2,3,4类.共五种类型.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宜州规划新区疗养区,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1,河池市行政办公中心,河池市直属机关大院一区 2 百旺片区。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党校,3 教育片区.南至河池市第一高级中学南面山脚,北面以金城西路为界。西至惠文小区西面围墙.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初级中学东面山脚,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初级中学 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4。加辽片区、河池市卫生学校.河池市民族高中 5,芝田片区,西至山脚,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小学碧桂园校区北界,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南界围墙。东至城西大道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东北界围墙 6,拉友片区、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宜州区,河池学院。广西河池民族农业学校、中共宜州区委员会党校,宜州规划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宜州规划新区住宅集中区。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宜州区.依据 河池市城区规划图,2016。2035、中心城区范围。除0类 1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 3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东江工业园,大任产业园。宜州区、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区 宜州规划区物流园 宜州规划区产业基地,宜州规划区产业园、五.4a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金城江区、金城中路,金城西路、金城东路.文体路,南新西路,富华路,南新东路 翠竹路 富民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江北路、中山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乾霄路,百旺路 城东路。九龙大道。宜州区.金宜大道。山谷路,龙溪路、解放路。刘三姐大道.公园路,冯京路。高家堡路、欣荣路,恒源路 江头路。三桥路 车江路 南山路.龙岗路.龙江路和迎宾大道 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 中宜州规划新区的主.次道路为交通干线,2,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5米,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5米.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5米,3.当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以上 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城市轨道交通。场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六.4b类声环境功能区1。金城江区、宜州区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及。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中规划的穿越城区的铁路沿线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50米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2、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按前款。距离确定方法.划定、3、火车站广场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第八条、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第九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