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结合河池市城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划的基本原则、一。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二、以城市规划为主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三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区,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宜州区建成区及规划新区.不含郊区和辖区城镇、范围。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2008.第五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 商业 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第六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 dB.A。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第七条。河池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1。2 3.4类。共五种类型,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宜州规划新区疗养区 二 1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 1.河池市行政办公中心,河池市直属机关大院一区 2.百旺片区、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党校,3,教育片区、南至河池市第一高级中学南面山脚。北面以金城西路为界。西至惠文小区西面围墙。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初级中学东面山脚,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初级中学 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4、加辽片区.河池市卫生学校,河池市民族高中 5、芝田片区,西至山脚,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小学碧桂园校区北界,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南界围墙.东至城西大道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东北界围墙,6,拉友片区,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宜州区,河池学院.广西河池民族农业学校、中共宜州区委员会党校、宜州规划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宜州规划新区住宅集中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宜州区、依据。河池市城区规划图、2016.2035,中心城区范围.除0类,1类 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东江工业园,大任产业园、宜州区、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区、宜州规划区物流园 宜州规划区产业基地,宜州规划区产业园.五、4a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 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金城江区,金城中路.金城西路,金城东路 文体路,南新西路.富华路,南新东路 翠竹路,富民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江北路,中山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乾霄路 百旺路.城东路 九龙大道、宜州区,金宜大道。山谷路 龙溪路 解放路 刘三姐大道。公园路,冯京路,高家堡路 欣荣路 恒源路、江头路。三桥路 车江路,南山路、龙岗路,龙江路和迎宾大道,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中宜州规划新区的主、次道路为交通干线,2.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5米,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35 5米,c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5米。3.当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城市轨道交通。场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六。4b类声环境功能区1 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及,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6 2035、中规划的穿越城区的铁路沿线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 为起点,面向外侧50米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2.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按前款、距离确定方法 划定、3 火车站广场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第九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