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 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结合河池市城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划的基本原则、一、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 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二,以城市规划为主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 促进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区,金城江区城市规划区.宜州区建成区及规划新区.不含郊区和辖区城镇、范围。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第五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 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第六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表1,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第七条,河池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0,1、2。3 4类 共五种类型.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宜州规划新区疗养区.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1,河池市行政办公中心.河池市直属机关大院一区 2。百旺片区.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党校,3、教育片区、南至河池市第一高级中学南面山脚,北面以金城西路为界。西至惠文小区西面围墙。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初级中学东面山脚.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初级中学.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4、加辽片区 河池市卫生学校,河池市民族高中。5,芝田片区,西至山脚、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五小学碧桂园校区北界 南至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南界围墙。东至城西大道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碧桂园小区东北界围墙。6、拉友片区。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宜州区,河池学院 广西河池民族农业学校,中共宜州区委员会党校,宜州规划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宜州规划新区住宅集中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宜州区、依据、河池市城区规划图,2016、2035。中心城区范围 除0类 1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金城江区,东江工业园.大任产业园,宜州区,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区,宜州规划区物流园 宜州规划区产业基地,宜州规划区产业园,五 4a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金城江区.金城中路,金城西路。金城东路,文体路 南新西路、富华路。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 江北路,中山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 建设路.乾霄路,百旺路.城东路,九龙大道,宜州区。金宜大道。山谷路 龙溪路。解放路,刘三姐大道.公园路、冯京路,高家堡路,欣荣路.恒源路,江头路.三桥路,车江路 南山路.龙岗路,龙江路和迎宾大道.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 中宜州规划新区的主 次道路为交通干线,2,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50 5米 b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为35。5米,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5米 3,当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 将临街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 城市轨道交通,场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六 4b类声环境功能区1 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及。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中规划的穿越城区的铁路沿线两侧以铁路边界 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50米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2、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按前款,距离确定方法.划定、3。火车站广场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第九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