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市,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确保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 人口增长相适应.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第五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 布点、服务半径 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备案。第八条。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 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 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 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第十五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 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资金。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第十七条。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第十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 产权归属及移交 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第二十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 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 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 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 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七条,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 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 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 扩建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 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 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 垃圾填埋场、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 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 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 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区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四,贪污、侵占 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七 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九 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 转让。抵押的.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 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 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 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 经营行为,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省 市对旧城镇。旧村庄 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