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管井验收8,0 1 管井的实物验收应在现场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井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2、管井实际深度应在井位处实际测量、3,单井出水量和降深应符合设计要求。4。井水的含砂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6,10条的规定.5,井斜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或合同要求.6。井底沉淀物的高度应小于井深的5 8,0.2。管井验收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或当地有关规定填写管井验收单,8。0.3。供水管井工程应提交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文字说明应包括设计与合同的工程要求。管井结构 过滤器类型及安装深度.井管管材及连接方式等 对水质和水量的监测要求等 以及正式投产后的运行注意事项、2 报告中应明确提供管井设计出水量和设计动水位的建议,3.报告书附件应有管井平面位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洗井资料。抽水试验或回灌试验综合图和水质分析报告,土样和岩样资料及管井验收单等,8,0,4,降水管井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1。设计文件,施工说明 2.图件和资料应有管井平面布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施工记录,审查文件.变更通知.洗井和抽水试验资料、降水运行方案表.降水后封堵资料.工程量统计表等.3,附件 包括任务委托书.管井验收单等 8 0,5、管井施工与降水运行可为一个单位或两个单位完成.竣工后资料应分别提供、最后由负责降水运行的单位汇总归档 8,0、6.回灌管井的验收应符合同项目抽水管井的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