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管井验收8。0,1 管井的实物验收应在现场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井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2。管井实际深度应在井位处实际测量、3.单井出水量和降深应符合设计要求。4,井水的含砂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6,10条的规定。5,井斜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或合同要求,6 井底沉淀物的高度应小于井深的5 8,0、2.管井验收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或当地有关规定填写管井验收单、8 0,3,供水管井工程应提交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文字说明应包括设计与合同的工程要求,管井结构.过滤器类型及安装深度、井管管材及连接方式等,对水质和水量的监测要求等。以及正式投产后的运行注意事项。2 报告中应明确提供管井设计出水量和设计动水位的建议、3 报告书附件应有管井平面位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 洗井资料、抽水试验或回灌试验综合图和水质分析报告,土样和岩样资料及管井验收单等。8、0.4.降水管井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1、设计文件。施工说明,2 图件和资料应有管井平面布置图 管井综合柱状图。施工记录、审查文件,变更通知、洗井和抽水试验资料.降水运行方案表,降水后封堵资料。工程量统计表等。3.附件 包括任务委托书、管井验收单等。8 0。5,管井施工与降水运行可为一个单位或两个单位完成。竣工后资料应分别提供.最后由负责降水运行的单位汇总归档。8.0,6。回灌管井的验收应符合同项目抽水管井的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