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管井验收8,0.1。管井的实物验收应在现场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2。管井实际深度应在井位处实际测量,3 单井出水量和降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4,井水的含砂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6。10条的规定、5,井斜应符合本规范第7 2、3条的规定或合同要求 6,井底沉淀物的高度应小于井深的5.8,0.2 管井验收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或当地有关规定填写管井验收单,8,0、3。供水管井工程应提交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文字说明应包括设计与合同的工程要求 管井结构、过滤器类型及安装深度 井管管材及连接方式等.对水质和水量的监测要求等,以及正式投产后的运行注意事项、2.报告中应明确提供管井设计出水量和设计动水位的建议。3 报告书附件应有管井平面位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 洗井资料,抽水试验或回灌试验综合图和水质分析报告 土样和岩样资料及管井验收单等。8。0 4。降水管井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1,设计文件 施工说明、2,图件和资料应有管井平面布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 施工记录 审查文件,变更通知。洗井和抽水试验资料,降水运行方案表、降水后封堵资料,工程量统计表等,3、附件 包括任务委托书.管井验收单等,8,0。5,管井施工与降水运行可为一个单位或两个单位完成,竣工后资料应分别提供。最后由负责降水运行的单位汇总归档,8.0。6 回灌管井的验收应符合同项目抽水管井的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