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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 以上的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 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 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 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 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 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 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 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 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 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 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 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 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 推土 填池 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 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 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 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 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 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 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 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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