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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 开发与回灌 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 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 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按 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 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 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 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 第十三条 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 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 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 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 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 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 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 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 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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