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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 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 浪费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 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 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 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 第八条,超量取水 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 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 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 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 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 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 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 推土,填池 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 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 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 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 并处罚款.一 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 二,拒装计量仪表 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 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 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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