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 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 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 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 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 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 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 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 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 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 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 地震,环保 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 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 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 一 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 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 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 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 经营权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对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