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 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 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 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 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 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 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 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 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 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 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 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 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 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 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 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 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 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 地震 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 一 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 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 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 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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