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 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 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 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 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 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 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 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 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 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 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 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 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 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 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 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 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 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 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 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 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 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 四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 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