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 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 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 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 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 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 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 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 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 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 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 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 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 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 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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