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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 开采 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 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 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 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 第八条 超量取水 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 第九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 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 的滞纳金 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 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 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 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 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 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接受监督 对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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