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 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在地热水勘查 保护 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 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 铺设热水管道 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 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 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 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 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 推土。填池 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 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 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 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 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 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 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 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 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 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