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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 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 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 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 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 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 开采和利用。第七条 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 勘查许可证,同时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 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 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 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 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 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 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 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 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 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 封井,并处罚款 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 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 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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