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 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 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 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 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 开采和利用,第七条 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 第八条,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 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 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 凡新建 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 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 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 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 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 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 无使用价值的 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 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 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