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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 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 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合理布局,科学利用与保护 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 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在地热水勘查.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开采和利用.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 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 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 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 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 宣传等,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 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 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 地震,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 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 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 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 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 并处罚款 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 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 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 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 四,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地热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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