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 以下简称地热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咸宁市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 经营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浪费地热水,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水温在3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第四条,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 科学利用与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地热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热水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三 审批地热水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水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水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征收和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五,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 履行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在地热水勘查 保护,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勘查 开采和利用 第七条.从事地热水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应在保护地热水资源。保证地震监测环境的前提下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同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地热水开采量,第八条 超量取水、按,湖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5、10倍收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必须采取合理工艺 提高地热水的利用价值,加强对地热水边缘地带地下水的管理,纳入统一规划,第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缴纳地热水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水资源费及地热水管理费之和,地热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热水资源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专款专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地热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地热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地热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与地热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科研,宣传等。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实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许可制度.凡新建,改建.铺设热水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水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 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第十二条 现有地热水生产井的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封井,第十三条。凡使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进水口处安装计量仪表.热水表和计时器,按核定 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计量仪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第十四条,根据地热水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 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 布、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 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对现有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撤除,第十五条,下列地热水井需要报废时 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经核定后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负责.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 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地热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回灌方案及措施。补充地下水、第十七条。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环保、卫生防疫和地下水监测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核减取水量。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并处罚款.一,过量开采或浪费地热水的,二,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三 不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一 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水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水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地热水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本办法由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