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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黄冈市区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 应当取得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用地范围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以及附图。附件等。第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 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 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5、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报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查 三,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2 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 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下一步。待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村委会签署的意见,3。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 或简要设计说明、包括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 层数,高度等,4.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查。三、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核实、2,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 第八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 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使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 印制.发放的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和使用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及,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黄冈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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