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黄冈市区内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地范围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以及附图。附件等 第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查。三,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 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 村庄规划,2,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下一步,待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3,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 或简要设计说明、包括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等 4 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查。三 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 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2.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变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第八条.违反本规程规定、未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必须使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 印制.发放的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和使用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及,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规程由黄冈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一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