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黄冈市区内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地范围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以及附图,附件等,第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 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 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村委会签署的意见。5,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查。三 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 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下一步,待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3,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包括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等 4。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镇 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查.三.黄冈市城乡规划局相关分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 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2。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变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第八条,违反本规程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使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印制。发放的证书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和使用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及、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规程由黄冈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一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