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 精神.有效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 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 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后 配套建设幼儿园,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 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 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三。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 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 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 教育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 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 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四。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统一规划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土规划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时、主动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签署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五,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住宅区是否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是否参与规划条件核实。是否办理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并得到区教育部门书面确认等进行专门监督.六。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照规划审批方案。核实并锁定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七,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 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区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 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 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八、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统计 卫生计生 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住宅建设、常住人口变动及幼儿园配套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幼儿园配套建设不足且周边没有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情况.并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需求方案、对此、由该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教育.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单独选址新建。扩建幼儿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建设,九,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区 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教育配建协议或者供地协议或者项目规划条件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相应办理配建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区 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教育配建协议的.继续执行协议,未签订教育配建协议,但在项目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按照规划条件或者供地协议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办理配建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十,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确保本辖区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十一,教育.国土规划 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国土规划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及教育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2年1月2日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 1号.同时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