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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 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 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交通 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 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 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 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 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 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 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 整理 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 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 热情服务,秉公执法。第二十六条.修建铁路 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 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占用 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 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 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 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不得挖沙。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 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第三十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 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第四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四十三条。行人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安装安全带的车辆 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 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第四十六条、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 雨 雪 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四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第四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 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 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 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 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 并通过媒体 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 并发布开通信息。第五十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五十一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 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第五十四条、因塌方,山体滑坡 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 第六十条 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 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 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 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 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 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 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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