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9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取水口位于 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水利手续齐全 第四条。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第五条 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续办取水许可证 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第六条 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第七条 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 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 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八条,市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