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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 20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 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取水口位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且生产经营正常的 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水利手续齐全.第四条 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第五条.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续办取水许可证.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第六条.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第七条.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 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八条,市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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