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 20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第一条,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 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 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取水口位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水利手续齐全 第四条、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 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第五条,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 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续办取水许可证 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第六条,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第七条。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八条 市封闭,关停 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