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第一条 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 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企业取水口位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且生产经营正常的 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水利手续齐全。第四条、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 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第五条,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续办取水许可证 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第六条,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 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第七条 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 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八条 市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