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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第一条 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取水口位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 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 水利手续齐全。第四条 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 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 第五条,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 续办取水许可证,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第六条.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 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 第七条、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市封闭.关停 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市经信部门 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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