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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第一条,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取水口位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 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水利手续齐全、第四条 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第五条 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续办取水许可证,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第六条。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第七条.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 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八条.市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部门 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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