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 保护地下水资源,保障中心城区供水安全,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关闭自备水源井进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关闭的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按市与旗县区税收分成体制分担 保证资金补助合法合规。第三条、享受关闭自备水源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取水口位于.赤峰市中心城区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确定范围内,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全,环保等手续齐全,且生产经营正常的 三,企业自备水源井有取水许可证。水利手续齐全 第四条 对企业在限定期限内,2019年10月前、关闭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每眼井给予10万元补助、用于配套水源管网建设补助 第五条、对公共水源尚未覆盖的企业、暂允许其继续使用自备水源井取水。续办取水许可证,2019年10月以后关闭的自备水源井,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第六条 对采用城市中水进行生产的企业,每吨中水补助1元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20年底,第七条。禁止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井、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和旗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违规用水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八条。市封闭。关停.自备水源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部门、会同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企业自备水源井关闭进行检查验收后 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实施资金补助,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市经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