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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辽宁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建委、局 近年来。我省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园区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 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层级监管的原则 全省各市.县。市.区,住建委。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项目应接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业监管与开发区、园区。的行政级别无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管。各类开发区 园区,具有独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权限的,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同时接受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方可开展监督 各类开发区、园区.没有独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权限的。由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监管权限已经下放到县 市,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或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以在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分站。二,切实加强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保证经济长远平稳发展的前提条件,各类开发区 园区、建设项目绝不能成为监管的 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必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市,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放松或放弃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监管.要认真解决 封而不管、的问题 对于不接受监管的各类开发区 园区。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三 强化机构和业务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 园区,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业务建设方面 要积极主动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在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办公场所 工作执法经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与应急救援用车、装备配置 执法服装等各方面予以保障、特别要保障开展监督抽查的专项费用 绝不能压缩经费、削弱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2014 153号,规定条件.四.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开发区,园区,质量安全监管的机构。要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要求 对开发区,园区、的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要针对企业特点,重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运用.四张清单,方法开展检查。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及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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