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四条。昼间降雪的、单位 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 30时前清扫干净 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第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 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