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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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