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第三条,遇降雪天气 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昼间降雪的 单位 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 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