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 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四条。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 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 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