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 包括胡同 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 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 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