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四条 昼间降雪的 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 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 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 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 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