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 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和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 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第三条.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居民居住地区 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第四条,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 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 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