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 按照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 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 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 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 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 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 00时至9、00时 17 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 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 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垃圾箱 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 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 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 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 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