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 00时、冬季7,30时。下同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 00时至19、00时。夏季21 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 果皮箱,垃圾箱 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 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 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