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 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 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 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 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 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 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 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 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 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