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 00时.冬季7、30时,下同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 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 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 00时至9 00时,17,00时 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 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 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 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 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 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 垃圾箱的 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 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