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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 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 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 重点地区 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 00时.一般道路 街巷 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 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 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 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 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 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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