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 电信 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 30时.下同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 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 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 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6 00时至9.00时。17 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 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 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 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 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