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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市和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 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 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 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 清疏排水管道 沟渠,维修 更换路灯 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 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 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 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 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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