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 邮政.电力 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 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 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 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遇有特殊情况除外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 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 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 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