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 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 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 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 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 00时至19 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 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 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 清疏排水管道 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维修 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 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 由市或者区 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 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