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 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 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 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 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 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 应当随时清运 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 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