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 00时、冬季7 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 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 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 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 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 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 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 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 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 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 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 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