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 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 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 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 造成交通阻塞 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 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 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 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 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 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 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 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 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