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 冬季7、30时,下同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 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 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 00时至9 00时、17 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五,清扫的垃圾 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 不得露天堆放 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 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 更换路灯 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 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 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 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 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 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 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 泥土的 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