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城镇建设档案。为城镇规划,建设 管理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在城镇规划 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区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 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所需经费 从建设事业业务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馆 室、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2.民族建筑工程,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6。园林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8、城市防洪。抗震。结合民用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镇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送的其他城镇建设档案,第八条、形成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镇建设档案,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二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三,其他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移交,第九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第十一条、城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 补充后6个月内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 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十三条,报送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接收标准的要求.二 档案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复印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建设工程实体符合、并加盖竣工图章,四,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相关电子档案的同时、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五.档案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镇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的档案机构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验收,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六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镇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确保城镇建设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城镇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镇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城镇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镇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 涂改.伪造城镇建设档案。第二十二条 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馆,室,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载有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印章标记的城镇建设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 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