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 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 煤灰。混凝土.砂石、残土.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车辆运输,建筑施工及煤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日内核发准运证 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 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并随车携带准运证,第六条,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运输散装物体的 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栏板,并且必须苫盖.包扎。密闭,运输流体的。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并安装接漏器,第七条、禁止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者煤泥场前.须将轮胎.厢板清理干净,第八条,施工现场 煤泥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1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质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清洗车辆的设施以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设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净车出场,出入口临街的,硬质路面应当与道路相连接,施工现场发生的上述费用列入施工预算。煤泥场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九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处以罚款,一年内因第 二 项。第、三.项情形受到三次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准运证的 处以2000元罚款、不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的.处以500元罚款。二 运输散装物体装载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或者未苫盖,包扎、密闭的,运输流体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或者未安装接漏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 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 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的泄漏 遗撒物和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造成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施工现场 煤泥场未设置硬质路面,未设置清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不能保证净车出场 污染路面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或者煤泥场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交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第十三条,对阻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致使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严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的车辆和市区内非机动车辆的运输泄漏.遗撒管理 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