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 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煤灰.混凝土,砂石,残土.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车辆运输,建筑施工及煤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车辆运输泄漏 遗撒实施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建设.房产 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 方可从事运输。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并随车携带准运证、第六条,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运输散装物体的、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栏板.并且必须苫盖,包扎 密闭、运输流体的。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 并安装接漏器.第七条,禁止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者煤泥场前.须将轮胎 厢板清理干净.第八条 施工现场.煤泥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1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质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清洗车辆的设施以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设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净车出场,出入口临街的.硬质路面应当与道路相连接 施工现场发生的上述费用列入施工预算,煤泥场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九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并处以罚款,一年内因第。二,项 第,三,项情形受到三次处罚的 由交通运输管理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不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的,处以500元罚款,二.运输散装物体装载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或者未苫盖,包扎、密闭的,运输流体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或者未安装接漏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和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造成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煤泥场未设置硬质路面.未设置清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不能保证净车出场。污染路面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或者煤泥场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交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十三条,对阻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致使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的车辆和市区内非机动车辆的运输泄漏、遗撒管理 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