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煤灰 混凝土,砂石。残土.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车辆运输,建筑施工及煤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 交通,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运输泄漏 遗撒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 地点运输和卸倒,并随车携带准运证,第六条 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运输散装物体的、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栏板.并且必须苫盖。包扎,密闭。运输流体的.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 并安装接漏器,第七条 禁止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者煤泥场前,须将轮胎。厢板清理干净、第八条,施工现场 煤泥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15米 宽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质路面 并在出口处设置清洗车辆的设施以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设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净车出场 出入口临街的、硬质路面应当与道路相连接.施工现场发生的上述费用列入施工预算、煤泥场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九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并处以罚款、一年内因第,二.项。第 三 项情形受到三次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不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 地点运输和卸倒的 处以500元罚款 二。运输散装物体装载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或者未苫盖 包扎 密闭的 运输流体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或者未安装接漏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 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和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造成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煤泥场未设置硬质路面,未设置清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不能保证净车出场 污染路面的 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或者煤泥场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交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十三条。对阻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执法不严,致使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的车辆和市区内非机动车辆的运输泄漏、遗撒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