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2011年12月21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 煤灰,混凝土.砂石.残土 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车辆运输 建筑施工及煤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 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运输泄漏 遗撒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 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并随车携带准运证,第六条、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运输散装物体的.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厢栏板、并且必须苫盖.包扎,密闭 运输流体的,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并安装接漏器。第七条,禁止车辆轮胎 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 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者煤泥场前.须将轮胎、厢板清理干净、第八条、施工现场 煤泥场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1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质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清洗车辆的设施以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设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净车出场 出入口临街的、硬质路面应当与道路相连接.施工现场发生的上述费用列入施工预算.煤泥场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九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处以罚款,一年内因第、二 项.第、三。项情形受到三次处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不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 地点运输和卸倒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运输散装物体装载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或者未苫盖、包扎.密闭的 运输流体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或者未安装接漏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车辆运输泄漏 遗撒或者车辆轮胎 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污染路面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和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造成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煤泥场未设置硬质路面.未设置清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不能保证净车出场,污染路面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或者煤泥场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当事人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交纳罚款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十三条。对阻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 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致使责任区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经济开发区的车辆和市区内非机动车辆的运输泄漏,遗撒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