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 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但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行为.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第四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第五条、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开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三。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五,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地上物征收 拆迁.如涉及.是否制定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七,取得土地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申请.应当包括土地位置 面积.权属,地类以及土地开发总投资,土地开发后的用途.拟取得土地方式 拟使用土地年限等内容、二.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 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 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三 土地开发用地规划设计图、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内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内容 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 四。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五.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六 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七,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的 应附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协议 第七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查勘,并对报批材料进行前期审查、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当征求区.县,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三。符合报批要求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前期审查意见。区.县。有关部门意见及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批材料,报经区 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 人民政府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请示呈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国有未利用地请示承办单后。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对区,县,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五。对建议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审查报告和用地批复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市国土房管局印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有关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第九条 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后,应当及时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规划设计。项目实施 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落实后,区、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管理要求,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土地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备,上图入库、第十一条、市和区.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土地开发用地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发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者扩大用地规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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