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2011年9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生态监测,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系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生态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生态。是指水生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监测.是指通过对水文,水生生物,水质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评价水生态的现状和变化.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供依据的活动。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生态监测机构负责水生态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生态监测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生态监测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区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水生态评估体系,发挥水生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生态监测工作的开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市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组织编制市水生态监测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生态监测规划 组织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水生态情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用途,第九条 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专用水生态监测站房及附属设施 二,具有采样和分析仪器,通信传输设备 三,具有从事水生态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和区,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态监测规划.在需要进行监测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组织设立监测断面、第十一条。新建 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根据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需要进行水生态监测的、应当配套建设监测系统.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十二条,水生态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二 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 三 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第十三条 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监测质量。未经市或者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终止水生态监测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内容,第十四条。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水生态监测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虚报,第十五条,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发现水生态异常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生态系统的特性和保护要求,建立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生态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容,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对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进行调整 解决影响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相关问题,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调整水功能区 科学配置水资源,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第二十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市水生态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水生态监测数据库、存储和保管水生态监测资料。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监测范围保护。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第二十三条,禁止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二十五条 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堆放物料 倾倒废弃物,三.取土。挖砂,采石 探矿。淘金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四 取水、排污 五、在监测断面 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六。设置阻水障碍物 七,放养家禽或者家畜 八,其他对水生态监测和信息采集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水生态监测站点上下游修建影响水生态监测的工程.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工程建设致使水生态监测站点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的.四.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的。五,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建设而未配套建设水生态监测系统,或者配套建设的水生态监测系统未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的 由市或者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种植高秆作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修建建筑物,堆放废弃物料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取水 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 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生态监测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停靠船只 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放养家禽或者家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水生态监测中所涉及的水文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