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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2011年9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生态监测,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系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生态监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生态。是指水生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监测.是指通过对水文、水生生物 水质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评价水生态的现状和变化 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生态监测机构负责水生态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生态监测工作.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生态监测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水生态评估体系。发挥水生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第六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生态监测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市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组织编制市水生态监测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生态监测规划,组织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 水生态情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用途.第九条,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用水生态监测站房及附属设施,二。具有采样和分析仪器.通信传输设备,三,具有从事水生态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市和区,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态监测规划.在需要进行监测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组织设立监测断面 第十一条.新建 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根据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需要进行水生态监测的,应当配套建设监测系统 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十二条,水生态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 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二 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三,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第十三条、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保证监测质量,未经市或者区,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终止水生态监测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水生态监测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虚报.第十五条,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发现水生态异常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生态系统的特性和保护要求 建立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态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 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生态质量评价 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容,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对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进行调整,解决影响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相关问题,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调整水功能区,科学配置水资源、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第二十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市水生态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水生态监测数据库。存储和保管水生态监测资料,第四章、设施设备与监测范围保护、第二十二条,市和区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 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第二十三条,禁止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第二十五条.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 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 停靠船只 二.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四,取水、排污、五.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六.设置阻水障碍物,七 放养家禽或者家畜。八、其他对水生态监测和信息采集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水生态监测站点上下游修建影响水生态监测的工程、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生态监测站点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的、三 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的 四 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的。五。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的、六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建设而未配套建设水生态监测系统,或者配套建设的水生态监测系统未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由市或者区。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毁坏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或者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种植高秆作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 修建建筑物,堆放废弃物料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 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取水 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水生态监测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停靠船只、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放养家禽或者家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水生态监测中所涉及的水文监测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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