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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工作,提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字。2016,22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水发 2017、268号 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字。2016,221号.要求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第三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退水或者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除法律规定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以下简称报告书 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申请人的报告书、表 审查申请 审批机关按规定及时接收申请 并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 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明确取水许可权限及受理范围、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相应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工作。市。县级取水许可权限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七政办发.2017 8号,规定执行、市水务局负责松辽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权限之外市辖区 即新兴.桃山。茄子河区和金沙新区,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勃利县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本数 年取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取水许可,勃利县水务局负责勃利县辖区范围内松辽委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权限之外、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及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取水许可,第六条,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技术编制审查 申请人可以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书、表,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结论应客观准确。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申请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取水申请人应保证报告书编制质量,专家组要提高报告书审查水平和效率,取水申请人按要求将报告书修改完善上报后、专家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应对报告书技术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七条 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流程,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和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依法依规做好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施用水总量消减方案,对临界超载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项目.严格管控用水总量,加大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对不超载地区。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入河排污监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取水能力,第九条、从事报告书、表,审查工作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表.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行政窗口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业主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文件,二.符合编制要求的报告书一式8份,三.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四 建设项目设计报告。图集等资料一份。五,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审批机关自收到行政窗口送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就报告书,表,内容完整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水资源、三条红线 要求等原则性问题进行初审、符合取水申请要求予以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对报告书,表。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 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报告书,表、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和业主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论证单位,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等有关代表召开报告书。表、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批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从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市城管局,桃山水库管理处,水务局水资办.水务局水利勘测设计队.各县区水务局等单位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市级取水许可论证工作专家库。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结合项目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取水许可论证工作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时.可组织3名以上专家 其中至少1名为专家库专家.召开评审会,也可进行书面函审。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5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审阅。第十六条、报告书,表,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查重点.邀请相关专家审查.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其中报告书,表.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充修改 并征得审查专家同意,第十九条,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及审定的报告书。表、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报告书.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报告书、表,技术审查主要结论应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文件 不再对报告书,表。单独出具审批意见、第二十条。审批机关要强化用水定额在论证报告编制.取水许可批复中的约束作用,不满足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时,涉及到设置排污口的。其水资源论证报告必须就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专章论证,在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中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意见.退水水质不满足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部分专家进行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表、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批机关、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预期不能完成的,应提前5天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办理延期.办理一次延期。可延长20个工作日、同一项目最多延期一次 如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应退回业主单位,待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同一项目最多申报两次,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退回业主单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证发放前.审批机关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市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依据上级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不一致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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