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经济结构和用水工艺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取水量满足最大的用水需求、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市政供水或者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管理工作.区 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单位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单位的行业用水定额、近期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并结合实际用水情况、负责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并安装计量水表、第七条,用水单位的用水量,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等项计划指标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年、季,分月,下达,并进行考核、第八条.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 应当缴纳2至5倍累进超计划加价水费。按现行水价计取,超计划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费.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费,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费。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费、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 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技术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低于同行业标准的。不予增加供水指标。第十条,非居民用水单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取消用水包费制.并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管理,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 对不合理用水设备和工艺、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审考核,第十二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住宅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十四条。市政供水企业和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止水的漏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排放设备间接冷却水.不得有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砖和砂石等浪费用水行为、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安装或者更换用水设备,器具时、应当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洗浴场所应当安装节水装置,营业性质的洗车场应当安装使用循环水洗车设备、用水设备.器具不得跑水 冒水。滴水,漏水,第十七条。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对节约用水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实后 给予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用水指标10,至30.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在对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扣减原计划用水指标10。至30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10 至30。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价水费,四、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 冲洗食品 冲洗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10至20倍的加价水费、五,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追缴当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价水费、第十九条.节水工作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