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 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 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 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 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 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 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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