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 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 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 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 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 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 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 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 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 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缴费登记 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