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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 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 以下简称市海洋局 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 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 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 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 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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