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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 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 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 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 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 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 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 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 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报批稿,三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 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 海域使用许可审查 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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