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送审稿,三 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 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 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 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 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 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 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三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 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