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 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 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 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 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 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 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 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 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