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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 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 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 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 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 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 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 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 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 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 核准后 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 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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