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 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 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 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 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 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 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 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