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 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 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 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用海选址 范围 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 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 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三 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四 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 位置 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 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 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 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 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 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