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受市海洋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用海预审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核准前向市海洋局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受理程序,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用海预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用海预审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六条。审查程序 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用海公示.征求意见,现场踏勘,权属核查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海洋局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应当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 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后。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第九条 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用海申请人向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三、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文件 四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市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市海洋局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缴费登记.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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