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2008,227号,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前、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确定地块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设计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 通过改制及其它方式已经取得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指标按土地出让合同.改制批准文件或原批准规划方案中的指标控制.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 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调整容积率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 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图,二、市规划局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对论证不通过的项目。不予调整。三,市规划局对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论证。公示、听证,后,市规划局将符合调整条件的项目。报市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四。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局方可办理规划方案调整审查手续。并将审查后的容积率等指标抄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 市国土局.五.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局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市国土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充协议,办理收缴土地出让金手续,六、建设单位凭土地补充协议,补缴出让金及相应契税已缴纳凭证,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规。第七条、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八条.市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要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与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是否相符,因违法建设而造成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 的罚款,并补充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市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准予房屋产权登记,第九条、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应将具体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审批情况和土地出让后差价补缴情况,定期抄告南通市监察局 第十条,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其调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应按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准确计算建筑面积,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范.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二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容积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及通州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