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南大数据产业发展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 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 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支持城南创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基地、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8年 2020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5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5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 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城南新区经发局申报.二 城南新区经发局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三.市经信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城南新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苏经信信用,2017.42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第九条,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进行信用审查,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城南新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十一条,市经信委和城南新区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 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第十二条.市经信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 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 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 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第十五条.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1,新设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云计算中心项目和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项目,两年内技术设备投资额分别超过1亿元,300万元的,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国内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和独角兽企业,中国首席数据官联盟发布的上年中国大数据企业排行榜100强企业的 可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2.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 市外大数据企业集团总部,含跨省区域性总部.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至城南大数据产业园 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符合前款条件并按前款给予奖励外。另按照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对市外企业落户城南大数据产业园。采取市场化运作、年流水在30亿元以上,年本地开票销售超1亿元.超跨省市的大型大数据应用平台类项目.在平台技术设备投资上和运营上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4,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和100强高校院所落户城南大数据产业园,新设立的大数据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投资.不含基建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通过认定的,按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开展大数据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对突破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化瓶颈的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30 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6 对承担或列入国家示范试点应用计划的重大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和项目,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每个平台和项目可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或列入省示范试点应用计划的重大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和项目、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验收后。每个平台和项目可给予20万元奖励、7,鼓励大数据研发机构 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对年营业收入超100万元.服务收入占比60.以上 的专业平台机构。按其对市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收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鼓励各类企业按照智慧盐城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各类资金在城南大数据产业园开展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智慧盐城和大数据年度应用示范工程、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成效显著的、按其实际技术设备投资的10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9,对市外落户于城南大数据产业园新设的亿元以上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实际需要,经审批,可与城南科技城配套出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大数据产业园内产业类项目股权投资。10.支持城南加快大数据专业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基地或园区品牌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园区公平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11,支持智慧盐城核心应用基础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落户在大数据产业园的智慧盐城项目。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建设资金,12 支持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 在盐城大数据产业园建立大数据教育培训基地和创新孵化基地。建成经认定后按其技术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13,对在本地首次开票超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市委 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第十六条,如按第十五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补贴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创牌类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补贴标准或取消、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批 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 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 当年使用 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 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 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经信委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 市经信委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组织专项资金政策性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 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3日起施行,2017年4月20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7.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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