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明确业主.售房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单位产按照成本价出售享有全部产权和按照标准价出售享有部分产权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各区 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售房单位,维修单位或者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做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第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第六条 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更新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津国土房发.2016,11号,执行 第七条.房屋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划分。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 户内的顶棚.内墙面 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 自用阳台。防护栏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上层房屋的卫生间 厨房与其它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业主负责维修,共用部位包括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屋顶、外墙面 阳台外栏板、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垃圾道,烟道,排风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门栋总电表以内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至门栋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供电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服务到户的除外、下水道干管,楼内管道至出楼外第一个检查井部分,雨水管。信报箱。避雷设施。电梯.消防设备。二次供水设备,共用通道的照明线路与相关设备等、第八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一,按门牌、门栋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牌,门栋内业主分摊 二 局部可划清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分摊。三,属于房屋整体维修的费用,包括外墙面 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分摊.四,共有墙体的维修.按照两侧均分后、由每侧业主分摊、五.不上人屋面的维修。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分摊、六.可上人屋面,包括周边护栏、的维修,如为各层所共用。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分摊,七,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业主分摊,八,为某些楼层所专用楼梯的维修 由其专用的业主分摊 第九条.房屋及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和居住安全的,业主或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 业主或相关单位在维修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应当避免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予以赔偿,第十条。业主或相关单位在维修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一条、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该幢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后,业主应当委托社会化、专业化维修公司或者原售房单位 以下统称维修管理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该幢房屋中的不可售住房权利人作为单一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对其所有的住房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负有安全查勘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查勘,至少每年查勘一次,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由售房单位组织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安全查勘 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后。由业主委托的维修管理单位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安全查勘、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排险解危 区 县房管局负责对房屋安全查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高层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须向管理单位交纳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首层除外、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应当专项用于电梯 水泵等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养护,保证正常运行。第十四条.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排水等共用设施设备 按照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和维修。第十五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长效管理工作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办发 2013,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5.61、号 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和管理服务内容。并负责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