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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 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 分为、排污许可证。和 临时排污许可证 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 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许可证 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领.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 交回原 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 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 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四章、管理,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 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四 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 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 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 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 证券 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 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 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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