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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 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 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 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领 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 管理、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 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年审表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 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 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 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 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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