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 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旗。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领,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排污许可证、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 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 管理、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 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 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种植业 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