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 排污许可证 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 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 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 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领、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 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 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核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 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 管理,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 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 二,排污许可证 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 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种植业 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