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 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 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 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 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 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 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 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领 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排污许可证,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排污许可证。第三章,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管理、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 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 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种植业 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