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 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 信息管理制度 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 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领、第八条 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 交回原 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 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 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 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 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 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 副本、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 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 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 注销或者吊销 排污许可证 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