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 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排污许可证 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领,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 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 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四章 管理,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 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年审表 三 排污许可证,副本 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 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