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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 县 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 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 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 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领。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九条。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排污许可证 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 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 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核发,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管理。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临时排污许可证 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 排污许可证、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副本.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 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 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 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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