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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 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 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领,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 临时排污许可证 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 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 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三章,核发,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查期限另行计算、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 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二,排污许可证、年审表,三,排污许可证,副本 四 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 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 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种植业 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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