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 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 市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 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 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其他内容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 市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耕地占补 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 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土地整治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 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 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