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 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市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 规划 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 市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 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 耕地占补,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 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 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 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 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