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 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 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 市.区 市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 交通运输,规划 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 区,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耕地占补、第十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 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 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 农业,林业 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各区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 监理等单位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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