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 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 环保,林业,水利 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 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 提高耕地质量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耕地占补、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 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 由市 区,市 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 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 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 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 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 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 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