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 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 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 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 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 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章,耕地占补,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 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 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 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 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 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