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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其他内容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耕地占补 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 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 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 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挤占 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 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 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 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 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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