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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 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 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 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 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耕地占补 第十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区.市 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 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 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 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 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土地整治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各区,市 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 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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