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 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 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 区 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章,耕地占补。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 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 市 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 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 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 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 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土地整治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各区。市 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 区.市 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 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