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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 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 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 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 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章,耕地占补,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 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 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 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 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向耕地排放废水 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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