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市,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 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 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六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 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 统计等部门对区、市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章 耕地占补,第十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 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 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第十三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开垦与复垦,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 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 挪用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 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第十五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土地整治、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各区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 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 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