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 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细化标准,一,开山。采石 取土.开矿 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1,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1,2年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3,5年努力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 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湖水域.塔桥亭阁 堤坝涵洞.道路等,1,造成严重后果。但退出后可完全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但退出后可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退出后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三 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1、限期拆除。2个月之内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限期拆除、6个月之内仍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限期拆除.12个月之内仍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细化标准、1,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逾期未改正的.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 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涂改标志牌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 损毁标志牌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