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 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细化标准.一,开山、采石 取土 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1.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1,2年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3.5年努力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湖水域 塔桥亭阁 堤坝涵洞 道路等.1,造成严重后果 但退出后可完全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 造成严重后果。但退出后可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 造成严重后果 退出后难以恢复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1,限期拆除.2个月之内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的罚款、2.限期拆除.6个月之内仍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3、限期拆除、12个月之内仍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2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细化标准。1、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逾期未改正的,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涂改标志牌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损毁标志牌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